为了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公寓水电费收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更安全及合理的用电,学校开始收取水电费,并有以下用电须知:
一、从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收取西校区11-27栋学生宿舍超出定额的电费,电费收费标准为0.5元/度。(强制断电:每个宿舍都有免费的用电额度,额度用完自动断电。根据各个宿舍具体的用电情况,随机断电,没有具体时间。每生每月5度电,四人每月20度电,详见附件 第四条)
二、电费的网上缴费系统正于23-25栋试行,11-22栋以及26-27栋也将陆续开通。学生可下载并注册《贵大后勤》APP(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即可查询、缴费以及保修水电等信息服务。若遇注册、缴费不成功等问题,可到明正楼一楼能源管理中心处理。(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根据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共同颁布的《贵州省高效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真实的情况,学生宿舍负载限定如下:本科生800瓦/每间,研究生1200瓦/每间。
四、由于APP功能尚未完善,3月1日起,西校区11-22栋将实行人工缴费,收费地点可询问楼管。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学生公离收费管理,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根据《价格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 2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都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3] 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主要是采用银行贷款、学校自筹资金、引进社会资金等修建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学生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成本,核定不一样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业最高标准讲见本办法附件。
学生公寓建设坚持“实用、安全、够用、时用“的原则,严禁以建设高档学生公寓为由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已含学生公寓管理费(保卫、环境及公用面积卫生、公寓维修等费用)和定额供应的水电费,学生公寓的水电供应定额: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超出定额供应部分的水电费,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第六条 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规定计退住宿费。住宿费计退标准=每学年住宿标准/10个月x (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条 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具体各类型住宿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确定,同时按管理权限报告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住宿费收取须按规定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费收入一定要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全额微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高等学校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分制度》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不同类别(普通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不一样,住密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投诉电线等内容做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一定要标注明确住宿费标准。
第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每年须从住宿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免、补,减”,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问题。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院校的中职层次学生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以及资产金额来源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合公办普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在不超过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卖最高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的85%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自行核定,员时按管理权限报务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强学生住宿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擅自提高住宿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不使用财政票据、不按规定缴入财政,不按定额供应水电、未以正式文件形式核定住宿费标准,中职学生学生公寓住宿费未按规定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O一六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费(2002]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