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十四五”时期,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力度。在2022年伊始,将有一批重量级的水利行业政策法规在这一年正式实施。接下来,小编带大家探索2022年水行业实施的一些新政策、新标准,一起看看新一年的水务行业政策变化吧。
1、财政部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佛山市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佛山市第4部环保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对各个主管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机制、污染河涌的行为等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范围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条例》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正是《条例》的一大特点。针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质量、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对各方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在水弹性城市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12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实施将逐步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深化云南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本标准适用分析对象多,分离效果好,可支撑《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2002)、《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 14848-2017)等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实施,为农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精细化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
2021年9月9日,浙江印发《农村里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设计规模5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但水量小等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按规模“分标”管理。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DB36/T 1446-2021)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模式、推荐工艺及污泥处理处置,属于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文件,针对每一种工艺的技术规定不在本文件范围内。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农场、林场、工矿区等聚居点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可参照执行。
政府不断深化监管,逐渐完备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的格外的重视。同时,也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坚决”到“深入”,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夯实了实施基础。在2022年,我们大家可以响应政策,抓住机遇,进一步积极探索水务产业,激活水务市场的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