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罗平县金信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学田污水处理厂: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城市供排水价格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等规定,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罗平县城区供排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罗平县城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罗平县城区居民、工商业用水(原水)。
(三)罗平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罗平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覆盖区域。
2.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属于省市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2〕1号)文件执行,若省市有新规,从其规定。使用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供出的非农业用水(原水)的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水资源费由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一并收取,并按实际统一上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上缴国库。
3.城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含税价):居民用水价格0.5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价格0.50元/立方米。
1.终端用水分类。终端用水(包括自来水和污水)分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1:1.5:3的比例分三级阶梯确定,每户按月计量。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4.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分三档计量,以《云南省区域标准用水定额》中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一档水量保障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求;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为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用水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以第一档水价为基础,第二档水量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2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再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再加价1.00元。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仅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一)落实优惠保障措施。为保证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城乡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用水,由供排水企业在抄表收取水费时,直接扣减每户每月3立方米的水量,扣减的水量水价含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二)鼓励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备。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备的,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供排水收费单位应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确保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四)按收费性质严把资金收取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费)和自来水价格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国库。代收单位应按收费性质分别开具相关票据。
(五)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相关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相关成本费用,改善巩固水质、水压,持续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必须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 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大多数都用在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六)推进一户一表改造。自来水供水企业原则上供至终端用户,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 “一户一表”改造进度,同时也加强对转供水主体宣传终端供水价格政策,严防中间环节加价行为的发生。供排水公司应当与转供水(或代抄代收)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七)逐步实现雨污分流管网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逐步减少雨污混流对环境和污水处理成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