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未经同意私行取水的,未按照同意的取水答应规则条件取水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或许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中止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采纳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答应证。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作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许未建成、已完结勘探使命、依法应当中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依规则封井或许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责令封井或许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许回填才能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分安排封井或许回填,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区域期限制止挖掘地下水的决议》第四条 自本决议实施之日起,苏锡常区域一概中止同意凿井,制止新打深井。
过度挖掘地下水,会形成地面沉降、裂缝、陷落,影响地上建筑物安全安稳,下降防洪工程设备规范等各种损害。本案是一同较为典型的不合法凿井取水案子,当事人不只面对罚款,还要补缴30余万元水资源费,具有较强警示效果。近年来,苏州市水行政主任部分继续加大对不合法取用地下水的冲击力度,深化发动群众供给相关头绪,从严查处了一批不合法凿井取水案子,有力震撼了新打深井并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